本報北京1月7日訊 記者張維 人社部研究起草的《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今日在中國政府網公佈。根據征求意見稿,禁止裁員的範圍包括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等。
  征求意見稿共24條。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人員,適用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可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採取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裁員應當提前30日說明情況、提出裁員初步方案並聽取意見、確定裁員方案並公佈、向人社部門報告、實施裁員並給予經濟補償等要求,以規範企業的裁員行為。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企業採取協商一致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並將擬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報告人社部門。
  為加強對職工的權益保護,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並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原標題: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不得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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