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1月22日訊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監委”葉耀鵬、趙昌平調查林毅夫案,今天約詢台當局“法務部”、台防務主管部門官員。“監委”態度低調,只說調查是秘密;台防務主管部門則強調,立場不變。
  “監委”葉耀鵬、趙昌平調查林毅夫案,今天分批約詢台“法務部”、台防務主管部門,包括,台“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文政、“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台防務主管部門法律事務司長周志仁等官員。
  主查“監委”葉耀鵬會前受訪時強調,台“監察院”不去考慮政治立場,一切就法論法。約詢結束後,葉耀鵬不願透露相關內容,只說調查過程屬秘密。台“法務部”官員會後未受訪,快速上車離去。
  台防務主管部門法律事務司長周志仁在電話中受訪指出,不能透露臺“監察院”約詢內容,只能說,台防務主管部門的立場沒有變。周志仁說,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規定“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仍適用本法處罰”。換句話說,林毅夫的法律上的罪名,絕對不會變動,也沒有所謂通緝時效的問題。
  對於林毅夫案,葉耀鵬先前受訪指出,林毅夫案圍繞在“追訴權”的問題上,追訴權本來就是一種人權的設計,為何追訴權要有時效,是因為任何人做錯事、犯了罪,你不能讓那種持續不穩定的狀態一直持續下去,所以就會有時效制度的設計,這個就是保護人權。
  “監委”葉耀鵬、趙昌平2009年間曾糾正台防務主管部門。當時糾正案文認為,台防務主管部門對林毅夫案多年來採淡化消極處理態度,且對“叛逃人員”的法律適用問題,仍未定論,傷害台軍威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糾正案文也說,台防務主管部門軍法司2002年研處意見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都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但台防務主管部門“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以“繼續犯”偵辦,而未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責任編輯:劉強  (原標題:臺灣“監察委員”秘密調查林毅夫案態度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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